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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罪不需要处分意识

发布时间:2021-01-26 21:56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也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特征,但处分行为是否要求处分意识,则存在根本分歧。我国多数学者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但是此说面临的问题是,其内涵不清晰,内容不明确,难以实现其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个别化功能,不能明确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诈骗罪的认定不需要受骗者具有处分意识。从受骗者的角度看,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包括两方面内容,即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错误认识体现了作为诈骗罪不法特征的交往沟通的过程,处分行为只要求受骗者客观上直接转移占有,便体现了诈骗罪的自损性特征。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能更加简明地认定诈骗罪,其结论更符合人们对诈骗罪的常识性认知。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处分意识必要说的问题
    (一)处分意识的内涵不清晰
    (二)处分意识的内容不明确
二、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前提:错误认识
    (一)错误认识的基本界定
    (二)错误认识与没有认识的区别
三、处分意识不要说的本体:客观的处分行为
    (一)处分行为不要求处分意识
    (二)客观的处分行为的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2]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J]. 王钢.  政治与法律. 2015(04)
[3]认定诈骗罪必需“处分意识”——以“不知情交付”类型的欺诈性取财案件为例[J]. 王立志.  政法论坛. 2015(01)
[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J].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6)
[5]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J]. 蒋铃.  政治与法律. 2012(08)
[6]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J]. 车浩.  法学研究. 2012(02)
[7]认定诈骗罪无需“处分意识”——以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案为例[J]. 秦新承.  法学. 2012(03)
[8]论诈骗罪中的交付财产行为[J]. 刘明祥.  法学评论. 2001(02)



本文编号:30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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