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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之探析

发布时间:2021-01-30 23:26
  1997年刑法取消了被学界称为刑法中最大口袋罪的流氓罪,同时将流氓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设置成寻衅滋事罪。该罪自成立以来并没有摆脱"口袋罪"的标签,究其原因,这是多个条件综合下的产物。立法者将该罪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类型化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更好的惩罚犯罪从而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的复杂化,刑法的适用也随之发生变化,如何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法价值之间的关系,成为该罪名适用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寻衅滋事罪是改是废在学术界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表现
    (一)立法上的口袋化
    (二)司法上的口袋化
二、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之争
三、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剔除及其优化
    (一)彻底废除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可以分解至其他刑法条文
    (三)完善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为例[J]. 张千帆.  法学. 2015(04)
[2]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博士论文
[1]寻衅滋事的刑法界定[D]. 马党库.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0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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