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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订进路

发布时间:2021-02-02 10:22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既涉及权力对权利的保护及其范围的问题,也涉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界度问题,其立法模式、立法科学性及相关具体内容等成为热议问题。就我国目前所处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阶段而言,以修正案的形式保持统一的立法模式应为首选;国外多元立法模式的有效经验可以借鉴但不是必须采用,行政犯的增加不能成为采用多元刑法立法模式的充足理由。立法科学性体现为刑法之外与刑法之内两个维度,前者强调刑法立法要充分考虑其他法律规范的变动与修订,处理好一次立法与二次立法的关系,后者强调新增或修订罪名应当充分考虑与原有类罪、个罪的体系关系、逻辑关系,避免失衡或产生新的立法冲突。对高空抛物、扰乱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非法讨债行为的入罪应谨持刑法谦抑理念,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弛有度。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形式:统一刑法立法模式与多元刑法立法模式
二、科学立法的两个维度:刑法之外与刑法之内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具体修订建议
    (一)提出具体修订意见的前提
    (二)修正案存在的问题与具体修订意见
        1. 高空抛物不宜独立构罪
        2.“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保护驾驶人员权益
        3. 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新增设的部分罪名中实行行为的范围规定过窄或过宽,没有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 关于对以暴力、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为业的行为表述不简洁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主体间性理论对刑法现代化的再造[J]. 童德华.  当代法学. 2017(03)
[2]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J]. 周光权.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3)



本文编号:301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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