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降低论:刑事责任能力两分说
发布时间:2021-02-06 11:24
犯罪低龄化引发了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的讨论。根据教义学,未成年人发育提前,辨认与控制能力同比增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但是,刑事政策要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抵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主张提高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双层次刑事责任能力理论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即定罪时考虑行为能力,量刑时考虑受刑能力。14或16周岁是受刑能力年龄,刑法还应规定行为能力年龄,将8周岁定为责任年龄起点,以填补法秩序的漏洞。已满8周岁者违反刑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应当采用规范责任论解释刑事责任能力,强化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积极预防功能,并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通过非刑罚手段完成教育主义刑法的任务。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22(04)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责任年龄困境:教义学与政策学之对立
(一)教义学的可罚性判断: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
1.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同比增强
2.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可罚性同比加重
(二)政策学的国际共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提高
二、刑事责任能力双层模式:教义学的行为能力+政策学的受刑能力
(一)责任能力学说困境:无视我国刑法规定
(二)刑事责任能力=定罪时的行为能力+量刑时的受刑能力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明了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元性
2.未成年人受刑能力较低甚至没有,而非缺乏行为能力
三、二元论刑事责任能力可破解责任年龄困局:早干预、晚受刑
(一)我国《刑法》规定了受刑能力年龄,而未规定行为能力年龄
1.我国《刑法》未规定责任年龄的底限
2.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受刑能力的年龄
(二)缺乏底限责任年龄的缺陷:刑法随意评价
1.适用收容教养要考虑底限责任年龄
2.《刑法》中“犯罪”的范围需要底限责任年龄
3.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需要底限责任年龄
(三)降低责任年龄:行为能力≠受刑能力
四、以规范责任论解释责任能力:强化刑法预防功能
(一)责任能力内核: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
(二)责任能力功能转变:从定罪消极条件到规范积极预防
1.规范责任论呼吁国民形成意志控制力
2.规范责任论要求刑法尽早干预未成年人犯罪
(三)规范责任论要求非刑罚措施: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五、结语:刑法是所有人的行为准则
本文编号:3020527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22(04)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责任年龄困境:教义学与政策学之对立
(一)教义学的可罚性判断: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
1.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同比增强
2.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可罚性同比加重
(二)政策学的国际共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提高
二、刑事责任能力双层模式:教义学的行为能力+政策学的受刑能力
(一)责任能力学说困境:无视我国刑法规定
(二)刑事责任能力=定罪时的行为能力+量刑时的受刑能力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明了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元性
2.未成年人受刑能力较低甚至没有,而非缺乏行为能力
三、二元论刑事责任能力可破解责任年龄困局:早干预、晚受刑
(一)我国《刑法》规定了受刑能力年龄,而未规定行为能力年龄
1.我国《刑法》未规定责任年龄的底限
2.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受刑能力的年龄
(二)缺乏底限责任年龄的缺陷:刑法随意评价
1.适用收容教养要考虑底限责任年龄
2.《刑法》中“犯罪”的范围需要底限责任年龄
3.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需要底限责任年龄
(三)降低责任年龄:行为能力≠受刑能力
四、以规范责任论解释责任能力:强化刑法预防功能
(一)责任能力内核: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
(二)责任能力功能转变:从定罪消极条件到规范积极预防
1.规范责任论呼吁国民形成意志控制力
2.规范责任论要求刑法尽早干预未成年人犯罪
(三)规范责任论要求非刑罚措施: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五、结语:刑法是所有人的行为准则
本文编号:30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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