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2-09 23:13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经济不健全,经济秩序混乱,国家对经济的发展必须采取严格控制的政策和态度。1997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首次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这前后还出台了一系列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政策,这在当时能够帮助经济秩序建立,控制资本的流动,将钱“花在刀刃上”,集中力量办大事,帮助经济发展走上正轨,为国家的宏观调控贡献力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经济秩序的逐渐建立,以及国家对经济的管控逐步放松,市场主体的数量在逐步增多,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也在稳步提升。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能够积极的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贡献国家税收,且这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但是,国家却没有为这些市场主体建立起顺畅、规范的融资渠道,尤其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在融资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门槛高、融资难、融资贵”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市场主体就会寻求民间金融的帮助,而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的民间金融,也确实能够给融资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但是,一旦借贷规模和数额较大时,会涉及一些风险,甚至被扣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帽子”。这种矛盾的存在,原因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性
(二)公开性
(三)社会性
(四)利诱性
二、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性认定扩张
(二)公开性认定虚化
(三)社会性外延模糊
(四)利诱性适用矛盾
三、认定标准的考量因素
(一)金融深化成为大势所趋
(二)刑事立法过度干预经济
(三)法益确定应该与时俱进
四、认定标准的重新设置
(一)非法性认定以法益侵害为底线
(二)公开性认定以“公开的效果”为核心
(三)社会性认定以“无差别性”为本质
(四)利诱性认定以“投资性”为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026383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性
(二)公开性
(三)社会性
(四)利诱性
二、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性认定扩张
(二)公开性认定虚化
(三)社会性外延模糊
(四)利诱性适用矛盾
三、认定标准的考量因素
(一)金融深化成为大势所趋
(二)刑事立法过度干预经济
(三)法益确定应该与时俱进
四、认定标准的重新设置
(一)非法性认定以法益侵害为底线
(二)公开性认定以“公开的效果”为核心
(三)社会性认定以“无差别性”为本质
(四)利诱性认定以“投资性”为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02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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