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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中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2-10 08:00
  对于如何处理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着新、旧"行为过当一元论""结果过当一元论"以及"折中说"这四种观点。"结果过当一元论"具有判断标准不清晰、催生司法实践中的"唯结果论"倾向、不当课予防卫人较大范围容忍义务等一系列不合理之处,并且有违背宪法的嫌疑。从刑法规范的"先天"内容出发,应当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重视防卫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肯定行为过当是防卫过当的核心要素,故原则上应采纳旧"行为过当一元论"。但是,在我国法上,结果过当要件不能被取消,其仍然具有独立意义,这里存在特殊的法律拟制,而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则在于独特的"但书"规定所体现的"定量"要求。在特殊情况下,结果过当不再仅作为行为过当的附属现象,而且可能对行为过当产生间接的影响,故应当对"行为过当一元论"予以修正。 

【文章来源】:研究生法学. 2020,35(01)

【文章页数】:13 页

【部分图文】:

防卫过当中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关系


防卫行为危险性的规范控制(通常情况)

危险性,行为,边界,情况


图一防卫行为危险性的规范控制(通常情况)很显然,图一和图二中“理论边界”包含于“规范边界”中,说明我国实定法对于防卫人对自身防卫行为危险性的控制要求比理论上更为宽松。同时,图二的“规范边界”中出现的“排除的范围”意味着,在例外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所允许的防卫行为危险性的范围将因为受到结果过当的影响而发生缩减。当然,还存在一种极端情况。假设原本“规范边界”中的所有允许的防卫行为均有导致结果过当的危险,那么此时规范边界将缩减为零,也就意味着此时无论防卫人如何行为都至少要以行为过当同时也就是防卫过当论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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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2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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