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

发布时间:2021-02-11 00:5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司法解释中认定"非法性"特征的实质标准弹性空间过大,二是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时不考虑资金用途。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和民法自治性相结合,对"非法性"认定采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认定时需满足资金用途非法性和手段非法性两个标准,将使用欺诈手段的"用于贷款型融资"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实现该罪的限缩适用。 

【文章来源】: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0,33(03)

【文章页数】:5 页

【部分图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


非吸罪案件数量变化趋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


融资手段示意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以欺诈和高风险为标准[J]. 姜涛.  政治与法律. 2013(08)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论——兼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J]. 刘新民.  江苏社会科学. 2012(03)
[3]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J]. 高艳东.  中外法学. 2012(02)
[4]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服务民营中小企业[J]. 孟长安.  金融信息参考. 2001(04)



本文编号:302826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02826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bee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