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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刑法保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1-02-10 22:42
  在强人工智能背景下,应当肯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系著作权所有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原则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人工智能。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等价值层面,抑或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范层面,都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其中,以完善其刑法保护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出版. 2019,(2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强人工智能创作物是著作权人独立完成的作品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人工智能创作物
    1. 技术层面
    2. 价值层面
    3. 规范层面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刑法分析[J]. 吴涛.  中国出版. 2019(09)
[2]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J]. 叶霖.  科技与出版. 2019(05)
[3]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犯罪对象之扩张[J]. 叶良芳,李芳芳.  学习与探索. 2019(05)
[4]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J]. 季连帅,何颖.  学习与探索. 2018(10)
[5]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李扬,李晓宇.  法学杂志. 2018(09)
[6]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分配刍议[J]. 李晓宇.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7]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归属[J]. 姚志伟,沈燚.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8]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02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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