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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其特殊罪名的犯罪对象区分——以“销售假口罩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2-12 07:31
  应当将制售伪劣口罩行为认定为一般伪劣产品犯罪还是特殊伪劣犯罪,存在争议。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答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分歧,也为类似案件的区分提供了思路。一是厘清日常用品的含义、分类及其背后可能涉及的法益,尤其是不同使用环境下的不同刑法意义。二是作为认定依据的前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宜作为认定依据。三是以个案事实为依据并结合常理认定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生产、销售的是特殊伪劣产品,客观上可能危及特殊法益,才能认定为特殊伪劣产品犯罪。另外,此种认定存疑时,应根据"疑罪从无"、"罪疑从轻"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制售伪劣口罩案件的实务争议与认识分歧
    (一)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语焉不详
    (二)典型案例的不同认定
        1.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的
        2.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定罪的
    (三)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及其思路
    (四)小结
二、生活用语的刑法规范化:日常用品的不同分类及其刑法意义
    (一)《指南》关于口罩的分类(9)
    (二)口罩的原始、客观分类及其产品标准
    (三)口罩分类的刑法意义
三、前置行政法规的探寻:特殊伪劣产品的认定依据
    (一)医用器材、医疗器械等相关概念的厘清
    (二)前置行政法的层级和效力要求
    (三)内部规范性文件、失效的规范等不宜作为认定依据
四、主客观方面的考察: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是否可能危及特殊法益
    (一)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特殊产品
        1.不能脱离日常生活判断标准
        2.不能脱离行为人的认知水平
    (二)客观方面:是否可能危及特殊法益
    (三)坚持罪疑从轻的原则
五、结论



本文编号:303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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