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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行为的法律评析

发布时间:2021-02-18 21:47
  建筑工程中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从实质性角度出发,以内部承包协议为名实施挂靠,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属平等的法律关系。挂靠方作为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扣除挂靠管理费后的其余工程款的最终权利人,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并未侵占被挂靠企业的财产权。被挂靠企业拨付给挂靠方的工程款被挂靠方因私使用而导致被挂靠企业承担垫付责任的,应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适用刑法进行制裁。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李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及主要问题点
    (一)简要案情与诉讼经过
    (二)问题焦点
二、直属承包方内部人员是否属于被挂靠企业工作人员
    (一)我国现行用工关系分类
    (二)挂靠方人员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工程款权属问题的综合衡量
    (一)从工程建设的实际运营看工程款的归属
    (二)挂靠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工程款行为的定性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辨析[J]. 何亚雄.  法制博览. 2018(08)
[2]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范围[J]. 陶红卫.  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1)



本文编号:304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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