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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之观察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1-02-19 08:05
  污点证人制度在大陆立法上尚属空白,但又被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对瓦解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指控有组织犯罪具有实务上的重要价值,但由于该制度内容较为模糊,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身份转换的权利保障问题、共同被告人行使对质诘问权的冲击问题、检察官事先同意的形式要件确认问题、污点证人并非当然免责效果的疑虑问题等,有待进一步解决。借鉴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大陆污点证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应限定于重罪,须采取适当的刑事责任豁免模式,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等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担保机制。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1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概述
    (一)文本规定
    (二)适用条件
二、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实务运行状况
三、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转换的权利保障问题
    (二)共同被告人行使对质诘问权的冲击问题
    (三)检察官事先同意的形式要件确认问题
    (四)污点证人并非当然免责效果的疑虑问题
四、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对大陆相关制度构建之启示
    (一)污点证人制度适用案件范围之限定
    (二)刑事责任豁免模式之选择
    (三)污点证人刑责豁免担保机制之构建
    (四)污点证人与司法机关反悔救济机制之构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建构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J]. 汪海燕.  法商研究. 2006(01)



本文编号:304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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