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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存在的类推解释

发布时间:2021-02-19 19:21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经他人同意或邀请进入住宅后不退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把单纯不退去的行为当作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处理。对"侵入"无论是从《刑法》条文的规范文义、犯罪构成还是从国民预测可能性方面分析,均不能把"不退去"囊括其中。因此,把"不退去"的行为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个行为类型属于类推解释。同时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规律、社会文化背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考虑,经他人同意或邀请进入住宅后不退去的行为不应由刑法调整。 

【文章来源】: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9,40(1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侵入”能否包含“不退去”?
二“不退去”作为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类型属于类推解释
    (一)规范文义分析:“侵入”与“退去”属于类义词
    (二)犯罪构成分析:“不退去”的行为不能成立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1. 当前以不退去形式实施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罪。
        2. 先行行为之限制:
        3.“侵入”与“不退去”不具有等价性。
    (三)国民预测可能性分析:“侵入”与“不退去”难以相联系
三“不退去”的行为不应被刑法所规制
    (一)保护个人法益的纯正不作为犯不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规律
    (二)基于熟人社会行为逻辑之考虑
    (三)“不退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刑事制裁的边界需要紧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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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熟人社会的逻辑及其法治意义——从熟人社会规范式微说起[J]. 黄金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3]刑法类推解释的构成方式与界限评析[J]. 赵运锋.  湖南社会科学. 2016(05)
[4]论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J]. 王复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02)
[5]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J]. 王瑞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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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1(06)
[8]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J]. 刘艳红.  法学. 2011(11)
[9]熟人社会:村庄秩序机制的理想型探究[J]. 陈柏峰.  社会. 2011(01)
[10]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之否定[J]. 谢绍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8(06)



本文编号:304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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