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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之提倡

发布时间:2021-02-23 10:15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这给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及其内容留下了讨论的空间。目前刑法学界主要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两种学说,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是我国的通说,要求盗窃罪成立须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虽然坚持“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其结论却符合不要说的观点的情况。并且在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即使运用体系解释也不能有力地证明盗窃罪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必要说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排除意思必要的观点存在问题。首先,这一观点认为,根据一般社会观念,不是合法权利者就不能使用的情况下的盗用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这一标准含糊且难以把握,此外排除意思作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使得实践中司法推定存在难度,可罚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难以区分;其次,仅以主观意思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可能导致实践中行为人以存在返还意思作为脱罪的理由,从而违反罪刑均衡原则;最后,按照排除意思必要的观点,偷开机动车后,过失导致车辆丢失或者使用后又非法占有、遗弃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仅构成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这与我国强调财产客观损害的司...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及分析
    (一) 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论争
    (二)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分析
二、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之批判
    (一) 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合法性之批判
    (二) 盗窃罪“排除意思必要说”合理性之批判
    (三) 盗窃罪“利用意思必要说”合理性之批判
三、解决路径——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之提倡
    (一) 盗窃罪“排除意思不要说”之提倡
    (二) 盗窃罪“利用意思不要说”之提倡
四、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之检验
    (一) 盗窃罪“排除意思不要说”之检验
    (二) 盗窃罪“利用意思不要说”之检验
    (三) 特殊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之检验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财产损失要件在诈骗认定中的功能及其判断[J]. 付立庆.  中国法学. 2019(04)
[2]论窃取财产性利益[J]. 刘明祥.  政治与法律. 2019(08)
[3]责任论的基本问题[J]. 张明楷.  比较法研究. 2018(03)
[4]论使用盗窃与盗用[J]. 李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5]论盗窃罪数额犯的未遂[J]. 黎宏.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6]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意义基于对盗窃、侵占、诈骗的比较研究[J]. 王俊.  中外法学. 2017(05)
[7]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 张明楷.  中外法学. 2016(06)
[8]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J]. 陈璇.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4)
[9]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实质区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 柏浪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10]论财产犯的主观目的[J]. 徐凌波.  中外法学. 2016(03)



本文编号:304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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