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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预防中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面向

发布时间:2021-02-23 06:30
  当前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防止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通过社区管理防止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认识等方式予以实现。然而,这种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案件受案数量上排名长期靠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降反升,以及非法寻衅滋事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遏制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为单纯强调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根源、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专门治理措施,以及对寻衅滋事罪发生缺乏必要的跟踪手段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以就业保障救济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预防机制、以职业教育和就业促进为主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机制,以及大数据技术结合群众监督的严密监测体系等途径,对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科学构建。 

【文章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41(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寻衅滋事罪预防中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考察
    (一)依托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防止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
    (二)通过社区管理防止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
    (三)借助广泛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认识
二、寻衅滋事罪预防中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检视
    (一)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案件受案数量上排名长期靠前
    (二)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降反升
    (三)非法寻衅滋事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
三、政府主导下寻衅滋事罪预防中社会治理面临瓶颈的原因机理
    (一)单纯强调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根源
    (二)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专门治理措施
    (三)缺乏对寻衅滋事罪发生的必要跟踪手段
四、政府主导下寻衅滋事罪预防中社会治理的完善路向
    (一)构建以就业保障救济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预防机制
        1.构建必要的轻微寻衅滋事行为人员的就业保障救济制度
        2.建立治安管理处罚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有效衔接机制
    (二)建立以职业教育和就业促进为主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机制
    (三)创新大数据技术结合群众监督的严密监测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工作、管理模式与有效预防重新犯罪分析——基于十省市社区矫正调查[J]. 熊贵彬.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2]论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分[J]. 王爱鲜.  江西社会科学. 2015(10)
[3]论犯罪人的理性思维——以犯罪预防为出发点[J]. 王晓东,李锡海.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5)
[4]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浅谈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变化[J]. 邵光学,刘娟.  学术论坛. 2014(02)
[5]论寻衅滋事罪的限制性条件[J]. 范大平,窦德长.  江苏社会科学. 2006(S2)

硕士论文
[1]寻衅滋事行为违法与犯罪认定研究[D]. 杜艾伦.西南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04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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