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务辅助人员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定位
发布时间:2021-02-24 09:53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是辅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重要力量,对于辅警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定位问题,目前的"身份说"与"公务说"对该罪所指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解释争议,但在有权机关尚未作出扩大解释的现状下,解决实务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人民警察+辅警"的"公务"整体性,并由此判明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之行为对象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明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可谴责性。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
(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
(二)对“公务说”的质疑
(三)“身份说”衍生的缺点
二、对妨害公务罪之行为对象的认识拓展
(一)辅警本身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二)对辅警依法履职行为的妨害侵犯了“公务”法益
(三)“人民警察+辅警”的“公务”整体性
三、以辅警为妨害公务行为对象应注意的问题
(一)辅警不能为无授权或禁止授权之行为
(二)辅警不能脱离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
(三)嫌疑人需具有主观方面的可谴责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立法困境及建议[J]. 马靖然.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8(01)
[2]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问题研究[J]. 胡屹.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7(03)
本文编号:3049194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
(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
(二)对“公务说”的质疑
(三)“身份说”衍生的缺点
二、对妨害公务罪之行为对象的认识拓展
(一)辅警本身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二)对辅警依法履职行为的妨害侵犯了“公务”法益
(三)“人民警察+辅警”的“公务”整体性
三、以辅警为妨害公务行为对象应注意的问题
(一)辅警不能为无授权或禁止授权之行为
(二)辅警不能脱离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
(三)嫌疑人需具有主观方面的可谴责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立法困境及建议[J]. 马靖然.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8(01)
[2]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问题研究[J]. 胡屹.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7(03)
本文编号:304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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