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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监察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24 17:14
  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明确作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请托人财物的处理规定。但是,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其它受贿主体受贿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请托人财物以及索贿型"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定性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存在争议。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在查处认定受贿犯罪过程中,应区分索贿型受贿犯罪与收受型受贿犯罪,并结合相应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 

【文章来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5(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索贿型“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
二、收受型“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
三、“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的问题分析[J]. 张明楷.  法学. 2012(04)
[2]论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J]. 何显兵.  河北法学. 2012(03)
[3]如何认定受贿案件中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行为[J]. 罗猛,程乐.  人民检察. 2007(19)
[4]收受他人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J]. 李建明.  人民检察. 2007(16)



本文编号:304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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