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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实然刑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1-02-27 16:01
  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不仅远远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而且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实质的刑事可罚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依照《刑法》具体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置应当更为妥帖适宜。在疫情防治紧要关头,立足于现有《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规范的实然应对,显然要比事后亡羊补牢式的《刑法》应然修订更具有实践意义。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导入案例及其疑问
二、封城谣言属于虚假信息,制作散布该虚假信息已超过言论自由之边界
三、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具有实质的刑事可罚性
四、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类犯罪
    (一)虚假封城信息不属于虚假恐怖信息
    (二)虚假封城信息不属于虚假疫情信息
五、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更为适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优化路径与规制场域[J]. 姜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02)
[2]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6(01)
[3]立场选择与方法运用:刑法解释的“道”和“器”——以刑法修正案相关罪名为例展开[J]. 高翼飞,高爽.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10)
[4]德日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J]. 冯军.  法学论坛. 2000(01)
[5]谈美国宪政下的言论自由——“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历史分析[J]. 龙显雷.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2)



本文编号:305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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