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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主义法益观视角下自杀关联行为的评价

发布时间:2021-03-04 17:33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19,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自杀参与行为不应被评价为正犯
    (一) 单一正犯或扩张正犯理论会导致体系矛盾和评价冲突
    (二) 自杀参与行为不应被评价为“先行行为”
三、以共犯处罚自杀参与行为的既有学说存在缺陷
    (一) 侵害国家法益的观点不能被正当化
    (二) 侵害个人法益的理由会导致评价冲突
    (三) 无正犯的共犯视角的说明违背刑法规定
四、自杀参与行为构成“共犯”的实质理由
    (一) 实质问题所在
    (二) 自杀与剥夺他人生命
    (三) 自杀参与行为间接侵害了“形成中的人格”
五、若干教义学难题的阐明
    (一) 不处罚自杀未遂者的教义学根据
    (二) 对自杀参与行为减轻、免除处罚的教义学根据
    (三) 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死因”在死亡结果归责分配中的功能[J]. 蒋太珂.  法学. 2018(10)
[2]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J]. 于改之.  中国法学. 2018(04)
[3]比例原则的刑法适用及其展开[J]. 于改之,吕小红.  现代法学. 2018(04)
[4]介入因素导致死亡时间提前时的归责分配[J]. 蒋太珂.  政法论坛. 2017(06)
[5]法外空间及其范围 侧重刑法的考察[J]. 王钢.  中外法学. 2015(06)
[6]排他支配设定:不真正不作为犯论的困境与出路[J]. 黎宏.  中外法学. 2014(06)
[7]我国刑法语境下教唆自杀处罚依据新论[J]. 袁林,姚万勤.  社会科学战线. 2014(02)
[8]论犯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J]. 王莹.  法学家. 2013(02)
[9]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J]. 钱叶六.  中国法学. 2012(04)
[10]自杀的认定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评价[J]. 王钢.  法学研究. 2012(04)



本文编号:306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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