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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经济时代使用盗窃之可罚性

发布时间:2021-03-04 19:39
  互联网时代急剧变革,共享经济模式迅速崛起,使用权的地位在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不能推导出使用盗窃是否具有可罚性。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使用权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保护,从盗窃罪的刑法史可以得出盗窃罪之对象是基于经济发展而在不断变动的,刑法的谦抑性不能成为刑事手段缺位的理由,民事手段并不足以调整共享经济模式带来的变革。使用盗窃可以解释为利益盗窃,利益盗窃并未突破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占有应理解为规范性的占有。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利益盗窃的数额是可以量化计算的。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19,(06)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使用盗窃可罚与非法占有目的存废关系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
    (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
三、使用盗窃可罚性实质性分析
    (一)共享经济模式下使用权保护需要
    (二)财产犯罪刑法史之反思借鉴
    (三)使用盗窃之刑法谦抑性省思
四、使用盗窃可罚之疑问释疑
    (一)使用盗窃是否可解释为盗窃利益
    (二)利益盗窃是否突破盗窃罪客观要件限制
    (三)利益盗窃数额是否不能量化衡量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使用盗窃与盗用[J]. 李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2]作为规范性支配的占有——以日本的刑事判例为中心[J]. 李强.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3]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意义基于对盗窃、侵占、诈骗的比较研究[J]. 王俊.  中外法学. 2017(05)
[4]共享经济:传统经济模式的颠覆者[J]. 刘根荣.  经济学家. 2017(05)
[5]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J]. 陈璇.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4)
[6]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瓶颈及对策[J]. 马强.  现代经济探讨. 2016(10)
[7]论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盗窃罪行为对象——“介入行为标准”说之提倡[J]. 王莹.  政法论坛. 2016(04)
[8]论财产犯的主观目的[J]. 徐凌波.  中外法学. 2016(03)
[9]财产罪占有之立场:缓和的事实性占有概念[J]. 梁云宝.  中国法学. 2016(03)
[10]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J]. 王骏.  清华法学. 2016(03)



本文编号:306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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