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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法益新论——从以贞操为中心到以性伤害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04 22:45
  婚内是否存在强奸、男性能否是强奸行为的受害者、女性是否能成为强奸行为的直接正犯、性交范围等问题,一直属于强奸罪的热点议题。目前刑法中一直无法给予上述问题的最终答案,折射出目前强奸罪法益是以贞操为中心展开的。这不仅无法覆盖保护女性的性权利,还限制强奸罪犯罪主体,甚至导致刑罚不公。为全面保护女性性权利,推动男女平权,强奸罪保护的法益也应随社会发展,由以贞操为中心转向以性伤害为中心。通过确定性伤害的概念,明确强奸罪与猥亵犯罪之间的区别,取消强奸罪性别设定规定,推动婚内强奸的设定。 

【文章来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33(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现今强奸罪保护法益及缺陷
    (一)现今强奸罪保护法益:以贞操为中心
    (二)以贞操为中心的保护法益缺陷
        1.无法覆盖保护女性性权利
        2.限制强奸罪犯罪主体
        3.导致刑罚不公
二、转变强奸罪的保护法益:以性伤害为中心
三、以性伤害为中心的法益运用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强奸究竟侵犯了什么?——作为通说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之检讨[J]. 贾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2]论强奸罪的基本属性及其应用[J]. 何洋,喻玫.  河北法学. 2016(08)
[3]2012中国同性恋调查报告及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考[J]. 李宁,戴建英,高静儒.  中国性科学. 2014(01)
[4]掀开法律的男权主义面纱——对中国当代性犯罪立法的文化解读与批判[J]. 李拥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01)
[5]同性性犯罪的有关问题[J]. 徐婕.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4)
[6]强奸罪的文化学分析[J]. 魏东,倪永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03)
[7]强奸罪的动机[J]. 理查德,B·费尔逊,马文·克罗恩,管应时.  环球法律评论. 1991(03)



本文编号:306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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