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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

发布时间:2021-03-07 08:14
  虽然我国刑法立法采取的是结果论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但在司法解释和刑法解释学领域以行为为根据来判断罪过形式的情况则大量存在,结果论与行为论虽交互使用但处于非此即彼的状态,致使乱象丛生。乱象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受罪过形式概念的局限,普遍缺乏刑法教义学理念以及受单一罪过说束缚。在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上,不论结果论还是行为论,运用于判断所有犯罪的罪过形式时均存在局限性,普遍折射出责任主义相对缺乏。为了实现刑法的全面评价和杜绝刑罚擅断,应当针对行为犯和结果犯分别采用行为论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和"行为—结果"论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罪过形式判断根据的乱象及衍生问题
    (一)刑法立法上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
    (二)司法解释坚持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
    (三)刑法解释学坚持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
    (四)衍生出来的问题
二、罪过形式判断根据出现乱象的原因
    (一)罪过形式概念之局限
    (二)刑法教义学方法之缺失
    (三)单一罪过说之束缚
三、现有罪过形式判断根据理论的局限性及存在问题
    (一)结果论的局限性
    (二)行为论的局限性
    (三)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罪过形式判断根据之理论建构
    (一)罪过形式判断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行为犯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
    (三)结果犯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 苏永生.  法学杂志. 2018(12)
[2]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3]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J]. 陈洪兵.  法学研究. 2015(05)
[4]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J]. 储槐植,杨书文.  法学研究. 1999(01)



本文编号:306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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