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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0 05:04
  为合理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尽力避免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当介入,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应有准确理解。为避免客观归罪,对"非法占有目的"应从形式标准与规范标准两个维度进行判断,并需合理解读"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要素。从体系地位上看,"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也不是客观处罚条件,而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要素,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积极发挥"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在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出罪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提出问题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责任主义基础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形式标准
    (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范标准
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要素评析
    (一)对“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应做合理分析
    (二)对“肆意挥霍”应做限缩解释
    (三)对“逃避银行催收”应做理性解读
四、“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要素提倡
    (一)“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相应观点评析
        1.构成要件论评析
        2.客观处罚条件论评析
    (二)“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是证明要素
    (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证明要素的论证
五、余论



本文编号:307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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