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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发布时间:2021-03-11 09:23
  使具体法益遭受实际侵害或面临受侵害的危险,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的法益包括公私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法益保护的位序上,公私财产权应当优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秩序作为一种"超个人法益"涉及制度正义,将其纳入集资诈骗罪的法益范围予以保护,与现代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的阐释相契合。将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放在集资诈骗罪法益保护的重要位置,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处理,要兼顾被害人过错与被害人财产权益保障。 

【文章来源】:中州学刊. 201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同法域下有关集资诈骗罪的法益概述
    1. 外国刑法中金融犯罪的法益
    2. 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的双重法益
二、我国集资诈骗罪法益界定的缺陷分析
    1. 过度强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保护,会引发风险
    2. 体现了《刑法》编排体例上的错乱,难以充分保护公私财产权
三、集资诈骗罪法益的重新定位
    1. 秩序作为一种“超个人法益”应当纳入集资诈骗罪的法益范围
    2. 将秩序纳入集资诈骗罪的法益范围,与现代刑法理论相契合
    3. 将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放在法益保护的重要位置,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
四、被害人过错与被害人财产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经济自由与刑法理性: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J]. 何荣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3)
[2]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J]. 陈鹏鹏,王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2)
[3]规范、秩序与自由[J]. 麻美英.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0(06)



本文编号:307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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