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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新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13 23:41
  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惩治观转向、被害人保护与刑法公众认同的三个维度看,有必要对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建议在维持现行绝对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进行修改。从而,结合民事、行政法律,在我国形成一个从8周岁到12周岁,再从12周岁到14、16、18周岁的既相互衔接又有重叠交叉的立体法律责任年龄层次体系,使年龄这一客观因素在整个未成年人法治体系中能够"相互照应""各司其职",该方案的优势还在于其"重叠区域"具有可选择性,以适应不同的法律治理方法。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0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调整的理论前提
    (一)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惩治观转向
        第一,学校、教师惩戒权的确立。
        第二,行政立法拟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二)被害人保护理论
    (三)刑法的公众认同
三、在原则与例外之间:调整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应毫不犹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J]. 王恩海.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02)
[2]关于裁判思维的三个维度[J]. 江必新.  中国审判. 2019 (03)
[3]“恶意反控责任年龄”规则的刑法本土化构想[J]. 张俊英.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06)
[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 张颖鸿,李振林.  中国青年研究. 2018(10)
[5]被害人教义学今何在?--对于作为立法、解释、归责和量刑原则之“被害人学准则”的一个小结[J]. 托马斯·希伦坎普,陈璇.  比较法研究. 2018(05)
[6]论刑法公众认同的时代价值——读马荣春教授的《刑法公众认同研究》[J]. 王超强,金泽刚.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03)
[7]“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之提倡[J]. 庄绪龙.  中外法学. 2017(04)
[8]调低行政拘留的年龄具有学理和实践依据[J]. 金泽刚,宋承潞.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9]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提倡[J]. 张拓.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02)
[10]过剩犯罪化的道德恐慌视角分析[J]. 汪明亮.  法治研究. 2014(09)



本文编号:30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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