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3 19:21
虽然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法理上内涵较为明确,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交叉区域,因而极易引发混淆。本文以“胁迫”为视角,重点研究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问题,总结司法实践中两罪的裁判现状,并对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深入探究,进而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有效区分。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依据特定的标准选取了 152个抢劫罪案件以及14个敲诈勒索罪案件,并对这些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统计与行为人胁迫手段、实施胁迫行为的程度、侵害的时空紧迫性、“恶害”的内容等内容有关的数据,分析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内容的异同。第二部分结合刑法学理论以及案例实证分析结果,对司法实践中围绕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内容产生的几个主要争议点进行深入讨论,并得出依据行为人实施的“胁迫”能否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可以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有效区分,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并不能准确的区分两罪以及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若无“当场取财”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第三部分从胁迫手段、暴力胁迫程度、时空紧迫性以及“恶害”这四个角度探究了实践中“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胁迫”的区分要素,分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本质...
【文章来源】:海南大学海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裁判文书中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胁迫”内容的调查
(一) 样本选择
(二)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胁迫”相关情况统计
1、胁迫手段分布情况
2、实施胁迫行为的程度分布情况
3、侵害的时空紧迫性分布情况
4、“恶害”的内容分布情况
(三)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内容比较
1、胁迫手段存在差异
2、实施胁迫行为的程度存在差异
3、侵害的时空紧迫性存在差异
4、“恶害”的内容存在差异
二、司法实践中围绕“胁迫”内容的几个争议点
(一) 如何确定被害人是否能够反抗的标准
(二) 敲诈勒索罪可否当场实施暴力
(三) 采用胁迫行为未当场获得财物的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罪
三、“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胁迫”的区分要素
(一) 两罪胁迫手段的区别
(二) 两罪暴力胁迫程度的区别
(三) 两罪的时空紧迫性界分
(四) 两罪“恶害”的界分
四、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几类疑难案件定性
(一) 冒充执法者以抓赌、抓嫖为名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二) 以收取“保护费”为名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三) 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书写欠条
(四) 通过“酒托”行为胁迫被害人“埋单”
(五) 通过对“托”实施暴力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交付财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胁迫制度的经济分析以违法性与制裁为核心[J]. 张凇纶. 中外法学. 2018(03)
[2]责任论的基本问题[J]. 张明楷. 比较法研究. 2018(03)
[3]法益理论的检讨性反思——以敲诈勒索罪中的权利行使为切入[J]. 罗翔.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2)
[4]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J]. 李强. 法学. 2017(12)
[5]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J]. 车浩. 中国法学. 2017(06)
[6]法条主义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判断——以赵春华持枪案为例的分析[J]. 劳东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7]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J]. 张明楷. 法学论坛. 2017(06)
[8]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两个当场”实质内涵新探[J]. 李会彬. 江西社会科学. 2016(12)
[9]宰客犯罪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辨析[J]. 黄成. 中国检察官. 2016(10)
[10]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性质之辨[J]. 郭金中,陆春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3)
本文编号:3080773
【文章来源】:海南大学海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裁判文书中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胁迫”内容的调查
(一) 样本选择
(二)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胁迫”相关情况统计
1、胁迫手段分布情况
2、实施胁迫行为的程度分布情况
3、侵害的时空紧迫性分布情况
4、“恶害”的内容分布情况
(三)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内容比较
1、胁迫手段存在差异
2、实施胁迫行为的程度存在差异
3、侵害的时空紧迫性存在差异
4、“恶害”的内容存在差异
二、司法实践中围绕“胁迫”内容的几个争议点
(一) 如何确定被害人是否能够反抗的标准
(二) 敲诈勒索罪可否当场实施暴力
(三) 采用胁迫行为未当场获得财物的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罪
三、“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胁迫”的区分要素
(一) 两罪胁迫手段的区别
(二) 两罪暴力胁迫程度的区别
(三) 两罪的时空紧迫性界分
(四) 两罪“恶害”的界分
四、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几类疑难案件定性
(一) 冒充执法者以抓赌、抓嫖为名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二) 以收取“保护费”为名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三) 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书写欠条
(四) 通过“酒托”行为胁迫被害人“埋单”
(五) 通过对“托”实施暴力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交付财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胁迫制度的经济分析以违法性与制裁为核心[J]. 张凇纶. 中外法学. 2018(03)
[2]责任论的基本问题[J]. 张明楷. 比较法研究. 2018(03)
[3]法益理论的检讨性反思——以敲诈勒索罪中的权利行使为切入[J]. 罗翔.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2)
[4]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J]. 李强. 法学. 2017(12)
[5]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J]. 车浩. 中国法学. 2017(06)
[6]法条主义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判断——以赵春华持枪案为例的分析[J]. 劳东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7]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J]. 张明楷. 法学论坛. 2017(06)
[8]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两个当场”实质内涵新探[J]. 李会彬. 江西社会科学. 2016(12)
[9]宰客犯罪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辨析[J]. 黄成. 中国检察官. 2016(10)
[10]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性质之辨[J]. 郭金中,陆春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3)
本文编号:308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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