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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经营”

发布时间:2021-03-16 20:09
  作为行为的"经营"系具体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作为行为的"经营"是否存在,应基于事实考察,而不能以抽象的价值判断予以替代。作为对象的"经营"并非犯罪对象,而是通过人与物的组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经营应当以具有营利目的为必要。非营利法人的单项业务属于经营活动,完全可以从是否获得利益得到解释;互联网时代的经营模式、经营观念虽然有别于工业时代,但仍应具有营利的本质特征;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要求营利目的而否定经营营利目的的观点存在明显错误。经营的内涵应理解为基于营利目的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行为。经营行为具有交易性、营业性两个特征。对是否属于经营者的判断应当以与涉案公司有利益关系为标准。破坏单位的单个财物只有在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收益的情形下,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单位职工造成单位损失的经营行为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9,(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作为行为的“经营”与作为对象的“经营”
    (一)作为行为的“经营”
    (二)作为对象的“经营”
二、经营的含义
    (一)经营的一般含义
    (二)经营含义的差异
三、经营与营利目的
四、经营的特征
    (一)经营的交易性
    (二)经营的营业性
五、有关经营的其他问题
    (一)经营者之判断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单个财物与“经营”之关系
    (三)职工参与单位经营造成单位损失的行为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对向关系中共犯的成立[J]. 王飞跃.  法学. 2018(07)
[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与司法消解[J]. 崔志伟.  法律适用. 2018(07)
[3]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解释——以南京“反向炒信案”为素材[J]. 李世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4]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J]. 陈兴良.  清华法学. 2017(05)
[5]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J].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2017(04)
[6]刑行交叉视野下非法经营法律责任厘定[J]. 郑伟,葛立刚.  法律适用. 2017(03)
[7]虚构交易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按期归还是否构成犯罪[J]. 李涛.  人民检察. 2016(24)
[8]《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J]. 谢鸿飞.  交大法学. 2016(04)
[9]破坏生产经营罪包括妨害业务行为——批量恶意注册账号的处理[J]. 高艳东.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6(02)
[10]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之实证分析[J]. 李民,赵婷婷.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本文编号:308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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