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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罪犯财产刑执行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6 20:14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与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相比,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从宽掌握减刑、假释的罪犯类型以及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再次从严作出了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要综合考察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和情况的规定。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了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本文仅就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关联问题进行探讨。 

【文章来源】:犯罪与改造研究. 202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在押罪犯财产刑执行的内涵
    (一)附带民事赔偿
    (二)追缴、责令退赔
    (三)罚金
    (四)没收财产
二、在押罪犯财产刑执行的依据及功能
    (一)在押罪犯财产刑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在押罪犯财产刑执行的功能
        1. 惩罚功能。
        2. 教育功能。
        3. 震慑功能。
        4. 预防功能。
三、在押罪犯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及其家属对财产刑执行的认识不一致
    (二)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罪犯的救助机制不健全
    (三)财产刑判项执行标准不完善
四、在押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从立法上,加强顶层设计,确立财产刑执行主体
    (二)从执行上,创新联合机制,确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的相应职责
    (三)从裁判上,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
    (四)从普法上,坚持普法与司法、执法相结合,使社会公众真正理解财产刑也是刑罚



本文编号:308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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