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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闭领域支配性成立作为义务来源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3-18 17:02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源于其不作为可产生与作为相当的法益侵害后果。不作为的非可视化推动了对不作为原因力的探索,进而以"不履行作为义务"消解不作为与作为模式结构性差异的切入点形成。作为义务来源成为学者历来研究的重点,在从形式标准到实质标准的过渡中,"支配说"得到青睐。文章认为实践中对封闭领域支配者作为义务的认定偏于形式化,有扩大不作为犯范围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判断。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不作为的原因力
    (一)不作为的概念
    (二)有关不作为的学说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一)形式义务论
    (二)实质义务论
三、认定封闭空间支配力的双重标准
    (一)封闭空间内保证人身份的认定
    (二)整体因果发展的排他性认定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界限[J]. 杨立新.  法律适用. 2019(15)
[2]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化[J]. 申伟,张艺.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3]论排他性封闭空间下的作为义务[J]. 陈积雪.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1)
[4]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法律属性[J]. 杨兴培.  政治与法律. 2014(06)
[5]作为义务:从形式的义务论到实质的义务论[J]. 陈兴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3)



本文编号:308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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