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中刑事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19 07:52
2019年被私募基金业界称为爆雷年,私募基金的合规运营受到重视。司法实践中,涉及私募基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存在认定上的模糊之处,需要从犯罪主体、公开宣传、风险告知、集合运作、证据认定等角度进行综合认定。在实际运营中,企业应当加强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交易—投后管理—资金退出"四个环节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内外部法律风险管控,以实现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私募基金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二)私募基金公开宣传的界定
(三)私募基金运营中的风险告知义务
(四)私募基金的集合运作
(五)风险告知书的签订与证据认定
二、私募基金运营的合规对策与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爆雷”刑事风险与防范——以浙江区域私募排查行动为背景[J]. 陶礼钦,宁平. 浙江金融. 2019(07)
本文编号:3089243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私募基金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二)私募基金公开宣传的界定
(三)私募基金运营中的风险告知义务
(四)私募基金的集合运作
(五)风险告知书的签订与证据认定
二、私募基金运营的合规对策与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爆雷”刑事风险与防范——以浙江区域私募排查行动为背景[J]. 陶礼钦,宁平. 浙江金融. 2019(07)
本文编号:308924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089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