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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解释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24 14:45
  岁末年初的"新冠肺炎"再次催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背景下的动用,随着2月6日两高两部《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认定难、衔接难等问题。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等,以及这些罪同行政处罚的衔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相关立法上的矛盾,包括罪名、罪征等需要调整,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需要修改。急需从法解释学角度予以阐明或厘清,以准确适用罪名和促进刑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7(03)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司法解释
    (一)《2003解释》:患有或疑似病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定过失罪
    (二)《2020意见》:确诊或疑似病人拒绝或脱离隔治均可能定故意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联性以及区别
    (一)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行为特征前者“传播”后者“投放”
    (二)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确诊”“疑似”外的其他人群
    (三)与“传播性病罪”的区别:前者传播“病毒”而后者传播“性病”
    (四)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区别: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
    (五)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前者系行为实害犯后者系行为危险犯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及其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标准: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接的行政处罚:罚款及行政拘留
    (三)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接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和赔偿
四、余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建议限缩与慎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2]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J]. 李晓明.  法学杂志. 2010(11)
[3]公共场所的隐私权[J]. 李弋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3)



本文编号:309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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