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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罪刑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1-03-28 00:02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产物,受制于时代变迁和理论预设,在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自由保障价值,在惩罚犯罪的确定性方面也不断动摇。即使不断面临冲击,作为现代法治体系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得到坚持和维新。首先,实定法原则受到实质法论的冲击,不具法律形式的其他渊源成为事实上的罪刑依据。基于此,有必要重申实定法的法源专属性。其次,刑法文本的可能文义边界无法从经验上清晰划定,但不能因此否定文义边界,而应当放弃经验事实的客观边界设定,进行规范性边界的划定与证成。最后,应当承认和接纳司法的明确性责任,作为立法明确性的补充,并构建立法明确和司法明确的双层明确性体系。其中,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应当从行为指引和司法限制两个角度构建标准。刑事司法的明确性,则要从立法文本出发,通过建立立法文本的次级一般性规则,对立法文本进行具体化,使立法文本得以不断接近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最终建立立法文本和案件事实的涵摄关系。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4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定法论与实质法论
    (一)实定的非法律渊源
    (二)非实定的渊源
    (三)对实定法论之坚守
二、文义边界之内与之外
    (一)对边界怀疑论之否定
    (二)文义边界的规范性质
    (三)文义边界的具体构造
        1.从“三分法”到“二分法”
        2. 文义边界的内在位阶
三、立法中的明确性与司法中的明确性
    (一)立法明确向司法明确的拓展
    (二)明确性的具体标准
        1.刑法立法中的明确标准
        2.刑事司法中的明确标准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家刑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变通规定[J]. 向鹏,张婷,周真刚.  贵州民族研究. 2019(02)
[2]司法方法在裁判中的运用——法条至上、原则裁判与后果权衡[J]. 任强.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6)
[3]德国司法裁判中的“法感情”理论——以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为核心[J]. 赵希.  比较法研究. 2017(03)
[4]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来自语言经济分析的视角[J]. 丁建峰.  政法论坛. 2016(02)
[5]明确性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J].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04)
[6]司法解释的前生后世[J]. 胡岩.  政法论坛. 2015(03)
[7]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J]. 张翔.  法学研究. 2012(06)
[8]语境与意义[J]. 江怡.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2011(02)
[9]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 苏力.  中外法学. 2009(01)
[10]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习惯法——刑法视域下习惯法违法性判断机能之开辟[J]. 杜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6)



本文编号:310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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