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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31 21:00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和丰富,许多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通过梳理,发现近3年北京市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涉及网络融资、虚拟货币两个金融业态,此类案件的办理要注重"三个效果"统一,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要注意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行为、互联网众筹金融犯罪中"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层层返利"行为、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等新型行为的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近3年北京市互联网金融犯罪情况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业态分布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罪名分布
二、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政策适用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办理要注重“三个效果”统一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互联网金融业态中新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行为的认定
    (二)互联网众筹金融犯罪中“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层层返利”行为的性质认定
    (三)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拟货币立法:日本经验与对中国的启示[J]. 杨东,陈哲立.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2)
[2]比特币法律属性探析——从广义货币法的角度[J]. 赵天书.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累犯适用[J]. 陈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J]. 陆旭.  法治研究. 2015(06)
[5]现代法治视野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J]. 吴念胜,廖瑜.  兰州学刊. 2011(11)
[6]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监管[J]. 谢灵心,孙启明.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1)



本文编号:311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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