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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与我国刑法的理论联系

发布时间:2021-04-01 01:11
  马克思主义与我国刑法的理论联系主要体现在法的本质、犯罪本质、刑法原则、发展方向四个层面。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资产阶级国家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为我国马克思主义学者进一步发展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本质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刑法重要内容的犯罪受到社会现实与物质基础的双重制约。马克思主义在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批判驳斥的基础上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刑法原则,并在其中国化的过程中为我国现代刑法的前进方向作出了重要指引。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马克思主义明确了法的本质
二、马克思主义明确了犯罪的本质
    (一)犯罪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
    (二)犯罪具有物质制约性
三、马克思主义确定了社会主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马克思主义为新时代我国刑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析马克思主义刑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与贝塔利亚,孟德斯鸠相关刑法理论比较[J]. 欧阳盛.  邵阳学院学报. 2004(06)
[2]马克思恩格斯论刑法的基本原则[J]. 高格.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7(06)
[3]论法律面前平等[J]. 李光灿.  社会科学辑刊. 1980(04)
[4]关于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国家与法的问题[J]. 叶·米·谢米里亨.  教学与研究. 1956(04)



本文编号:3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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