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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放贷入罪范围的限缩路径

发布时间:2021-04-01 18:41
  在近年有关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非法放贷行为的入罪范围、认定依据成为学界重点探讨的内容。在放贷行为的违法责任梯度中,对象不特定、放贷人具备营利目的是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为了实现与高利转贷罪的适用平衡、限制行政权对社会危害性评价所产生的影响,非法放贷的入罪范围应当限缩。首先,应放宽"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限制"不特定对象"的外延。对于亲属关系与单位内部人员身份,不应根据与放贷人的亲疏关系而限缩成立范围。对于朋友关系,不应将基于物质利益而保持交往、通过网络交往的情形完全排除在外。其次,应完善"营利目的"的评价依据,该目的与利率高低、放贷对象是否特定不存在必然联系,应具体结合放贷人的生活来源、谋取高息的手段、担保物的处分价格、违约金高低、放贷行为的组织性予以认定。 

【文章来源】:重庆社会科学.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放贷行为违法责任梯度的构建
    (一)行政违法层面的“非法放贷”
    (二)放贷行为的违法责任梯度
    (三)非法放贷入刑的规范目的
二、非法放贷入罪范围限缩的必要性
三、“亲友”与“单位内部人员”范围的界定
    (一)不应对范围持限缩性的理解
    (二)“亲属”与“单位内部人员”的判断
    (三)“朋友”的判断
四、“营利目的”认定依据的明确
    (一)认定“营利目的”面临的困境
    (二)“营利目的”的认定思路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法中的“经营”[J]. 王飞跃.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我国高利贷刑法治理的困境与破解路径[J]. 吕垚瑶.  重庆社会科学. 2019(09)
[3]非法催收贷款行为的刑法规制[J]. 王红举.  法学杂志. 2019(03)
[4]论我国刑法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及其司法认定[J]. 刘德法,郭晨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05)
[5]论刑法中的“泛亲友关系”[J]. 张阳.  法学论坛. 2018(04)
[6]高利贷行为刑事规制层次论析[J]. 陶建平.  法学. 2018(05)
[7]我国“亲属”法律概念的变迁探析[J]. 金眉.  江苏社会科学. 2017(01)
[8]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法评价——黄光裕案与刘汉案的对比分析[J]. 陈兴良.  刑事法判解. 2015(01)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J]. 金善达.  政治与法律. 2015(11)
[10]民间高利贷刑法规制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 陈庆安,罗开卷.  广东社会科学. 2015(04)



本文编号:311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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