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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组织者的刑法适用——兼对新增罪名论的反驳

发布时间:2021-04-02 23:45
  刷单组织者可以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新增罪名对刷单组织者进行规制不具有经济性,完全没有必要。只要对现有刑法罪名进行合理的活性化解释就可以合理地处罚刷单组织者。《广告法》修改、《电子商务法》实施的背景下,正向刷单组织者可以构成虚假广告罪;国务院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的新经济时代,反向刷单组织者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刷单组织者发生罪名竞合时,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之刑罚为重罪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在法条竞合时,行为人不符合特殊法条入罪标准的可以退回适用普通法条,但是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只能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最低档法定刑的最小公约数。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刷单组织者入刑必要性证成
    (一)理论与实务的争讼
    (二)刷单组织者入刑必要性证成
        1. 主体间性理论的检视
        2. 被害人教义学的运用
二、刷单组织者的刑法规制路径
    (一)新增罪名进路
    (二)传统罪名活性化解释进路及选择
        1. 正向刷单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2. 反向刷单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3. 反向刷单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三、罪名竞合之处理
    (一)想象竞合———二元无价值论的展开
    (二)法条竞合———一般法条的限制适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311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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