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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1-04-03 22:57
  司法实务中,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要件的认识存在分歧,其原因是超出法律规范将过失纳入主观构罪范畴;用部分案件事实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把主观罪过形态认定为直接故意及过于依赖省级以上鉴定结论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本罪主观罪过的性质,合理认定其主观要件应依法把握主观罪过,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要件的主客观统一原则,充分考量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严格鉴别共犯问题。 

【文章来源】: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32(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争议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的性质
    (一)与一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之比较
    (二)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之比较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认定分歧的成因
    (一)超出法律规范把过失纳入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范畴
    (二)借用部分案件事实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失偏颇
    (三)误把行为人需要注意的义务推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四)错把主观罪过形态认定为直接故意
    (五)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中过于依赖鉴定意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认定的建议
    (一)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
    (二)遵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三)充分考虑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四)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要遵循法律逻辑
    (五)严格鉴别共犯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共同犯罪理论的网络异化[J]. 白海娟.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04)
[2]食品安全犯罪罪过形式探析——以风险社会为视角[J]. 杜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06)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问题之研究[J]. 李良富.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5)
[4]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J]. 陈洪兵,齐舒.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本文编号:311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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