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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3 19:23
  手机支付平台普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后,通过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观点:第一,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当包括借记卡;第二,直接操作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三,通过手机支付平台与外部设备交互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无论是与人交互还是与机器交互都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四,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构成法条竞合,当案件未达到刑事标准时,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文章来源】: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0,30(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范畴
二、直接操作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定性
三、与外部设备交互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定性
四、信用卡诈骗的行政责任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8(06)
[2]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犯罪变迁与刑法规制转向[J]. 王勇.  当代法学. 2018(03)
[3]非法使用他人绑定信用卡的手机进行消费或转款行为的法律认定[J]. 蒋为民,吴俊.  法制与社会. 2015(07)
[4]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J]. 张明楷.  法学家. 2011(01)
[5]信用卡犯罪常见实务问题探析[J]. 王结来.  公安研究. 2010(06)
[6]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关系辨证[J]. 阎二鹏.  政治与法律. 2010(02)
[7]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J]. 张明楷.  中外法学. 2009(01)
[8]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之定性研究[J]. 陈兴良.  中外法学. 2009(01)
[9]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08(01)
[10]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J]. 赵秉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01)



本文编号:311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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