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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05 22:14
  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是指犯罪由表明违法的要件与表明责任的要件组成,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并在其中讨论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并在其中讨论有责性阻却事由。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要看这个行为是否侵犯了特定的法益。而是否存在法益被侵犯并不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进行判断,即对违法性的判断只需要有行为和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按照"二阶层"理论,敲诈勒索中的"胁迫"需具备有体性、有意性和法益侵害性,敲诈勒索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缺乏"合意"的财产性转移的内心意向。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法“二阶层”视角下的敲诈勒索罪
    (一)“二阶层”的释义
    (二)敲诈勒索罪违法构成要件中的“胁迫”
    (三)敲诈勒索罪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运用“二阶层”理论对案例的解析
    (一)“胁迫”的认定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J].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2019(03)
[2]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J]. 陈璇.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4)
[3]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必要[J]. 杨晓培.  江西社会科学. 2015(12)



本文编号:3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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