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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域中特殊职业者的义务界限与避险范围

发布时间:2021-04-08 22:14
  特殊职业者只包括对全体公民均承担特殊义务的从业者,其在危急时刻仍然必须履行义务的原因在于从业时便基于自我决定权做出的忍受职业行为固有风险之承诺。忍受风险不等于接受实害,当某种风险已经迫在眉睫,再不躲避必将对其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损害以至严重影响其日后正常生活可能性之时,特殊职业者便不再负有风险承担义务,因而不属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能够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正当化依据在于社会连带义务,特殊职业者的避险范围远小于普通民众,认定其成立紧急避险并不有违国家期待,也不会有悖制度目的,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20,14(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没有边界的特殊义务?
二、既有特殊职业者避险处理方案之质疑
    (一)紧急避险违法说不利于保护特殊职业者
    (二)紧急避险合法说有违条文规定
三、刑法视域中特殊职业者紧急避险权之证立
    (一)特殊职业者的范围及其义务来源
    (二)特殊职业者视角下风险承担义务之边界
    (三)特殊职业者不负特殊义务时能够成立紧急避险
四、刑法视域中特殊职业者的避险界限及运用
    (一)特殊职业者的损害上限
    (二)特殊职业者与普通民众避险范围比较
    (三)本文观点在实践中的运用
五、结 语



本文编号:312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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