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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何以预防人工智能犯罪

发布时间:2021-04-10 08:05
  国家需要及时合理地规范人工智能的风险状态,满足人们的安全信赖。人工智能犯罪主要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责任三个方面对原有刑法观念和刑法规范产生冲击,需要根据本国刑法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积累进行不断探索,内化生成体系化的预防性规范以应对冲击。人工智能短期内没有可谴责性和受刑能力,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但相关单位成为犯罪的常见主体,应当进行预防性规制设计。犯罪行为当中的实行和参与观念的更新需要接受预防性犯罪化理念的指导,并对商业流程环节和行政把关环节进行预备行为实行化和共犯行为正犯化的考量;然后对客观归责和正当事由进行理论的预防性更新。主观方面的严格责任思路或者说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应当得到重视,甚至只要求对危险行为的责任,从而完善预防性责任理论。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犯罪主体的双重变化
    (一)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单位化趋向
    (二)人工智能的意志力与适格性
二、犯罪行为的认定
    (一)犯罪实行和犯罪参与观念的更新
    (二)客观归责的新问题
    (三)正当事由的明朗化
三、严格责任的趋向
结语:新犯罪时代的新预防策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合规视野下人工智能的刑法评价进路[J]. 于冲.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6)
[2]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J]. 吴汉东.  当代法学. 2019(04)
[3]智能风险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构建[J]. 李婕.  当代法学. 2019(03)
[4]对通过新增罪名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质疑[J]. 姚万勤.  当代法学. 2019(03)
[5]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J]. 王燕玲.  政治与法律. 2019(01)
[6]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7]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J]. 刘宪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8]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J].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18(03)
[9]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10]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本文编号:312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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