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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类犯罪中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4-13 23:04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自2007年起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还衍生出了包括P2P平台、众筹平台等不同的模式,但是有的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偏离了中间人角色,为了吸收大量资金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或者与借款人串通吸收公众存款,给资金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2013年起此类案件开始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理论和实务界就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出现争议,建议应及时完善立法,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降低此类犯罪的概率,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文章来源】:犯罪研究. 2020,(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发展历程及刑事风险
    (一)P2P平台的运行方式和发展沿革
    (二)众筹平台等其他第三方平台的发展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
二、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有无形成资金池
    (二)是否存在串通融资行为
三、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罪名界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二)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
        1.非法经营罪
        2.洗钱罪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其他疑难问题
    (一)单位自身是否涉罪
    (二)平台中不同类型人员的罪责划分
    (三)经营混同案件中正常经营和犯罪所得数额的区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非法集资定罪困局之解析[J]. 黄芳.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24)
[2]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未来发展前景研究[J]. 武微.  时代金融. 2016(24)
[3]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5(06)
[4]P2P借贷的行政监管需求与刑法审视[J]. 万志尧.  东方法学. 2015(02)
[5]“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 黄健青,辛乔利.  国际金融. 2013(09)



本文编号:313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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