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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归责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8 02:07
  过失犯作为典型的结果犯,欲对其归责需在义务违反行为与结果之间建立起明确有效的规范关联。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过失犯的处罚范围过宽的现象。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且发生严重后果,司法机关一般会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然而,并不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偏离了注意规范的要求,并引发了一定的后果,其行为都是可以被予以归责的,因为这时尚须考虑“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即就算行为人实施了合乎规范的行为,结果是否就一定可以避免。行为人违反了结果回避的注意义务,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为创设并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如果行为人履行了结果回避的注意义务,结果仍然会发生,那就说明该结果超出了立法者为注意义务规范所预设的能力范围,结果的发生与注意义务的违反并无内在关联,故对其施加处罚并无意义,也是为行为人设立过重的负担。故而,对“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将有助于限缩过失犯的成立范围,问题的关键也就成了怎样认定“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有无,而这涉及到“合义务替代行为”思维方式的运用,以及当实施“合义务替代行为”时,结果能否避免只停留在一种“可能性”层面时,是否应当予以归责的问题。对此,有“确定能够避免说”、“风险升高... 

【文章来源】:西南大学重庆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过失犯归责概述及问题的引出
    (一)“旧过失论”及其进路
    (二)“新过失论”及其进路
    (三)我国过失犯成立范围可能过宽
    (四)以“结果避免可能性”限制过失犯处罚范围
二、“合义务替代行为”的观点梳理与对比
    (一)确定能够避免说
    (二)风险升高理论
    (三)50%以上的占据优势说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实务人员应树立起“容许风险”的理念
    (二)“50%以上占据优势说”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三)以“确定能够避免说”为主、“风险升高理论”为辅
    (四)对潜在质疑的简要回应
四、“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方法论问题
    (一)合义务替代行为与假定因果关系
    (二)合义务替代行为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注意义务的规范本质与判断标准[J]. 陈璇.  法学研究. 2019(01)
[2]风险升高理论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兼论“赵达文交通肇事案”的定性[J]. 周光权.  法学. 2018(08)
[3]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 劳东燕.  中外法学. 2018(02)
[4]构成要件保护目的与过失犯结果不法的规范限缩[J]. 李波.  法学家. 2017(05)
[5]过失犯的客观归责: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中心[J]. 孙运梁.  比较法研究. 2017(05)
[6]论结果回避可能性与过失犯的归责[J]. 谢治东.  政法论坛. 2017(02)
[7]客观归责理论的危机与突围——风险变形、合法替代行为与假设的因果关系[J]. 庄劲.  清华法学. 2015(03)
[8]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J]. 劳东燕.  中国法学. 2015(02)
[9]规范保护目的理论[J]. 李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5(01)
[10]客观归责与过失犯论[J].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2014(05)



本文编号:3144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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