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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刑民交叉的规范路径

发布时间:2021-04-19 02:08
  非法集资类案件必然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相较于一般刑民交叉案件的财物处置,集资类案件的财物处置有其特殊规则,强调多方利益平衡,集资者参与的民间借贷一律纳入非法集资范围,并设置了专门的行政化处置程序。这些处置规则,在强调集资参与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忽视了非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不区分"同一事实"与"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先刑后民时未明确法院的民事生效裁决应如何处理,行政化和刑事追赃两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均难以处理非法集资财物处置中的复杂关系。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细化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依法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范围;先刑后民时明确民事生效裁决可作为财产处置依据;同时处置涉案财物程序应司法化。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43(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现行财产处置方式
    (一) 财产处置以多数主体利益实现为价值导向
    (二) 集资者参与的民间借贷统一定性为“同一事实”
    (三) 财产处置程序行政化
二、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方式对刑民交叉界限之忽视
    (一) “同一事实”的认定忽视非法集资核心特征
    (二) 未明确“同一事实”的法院民事生效裁判之准据性质
    (三) 忽视财产处置程序的司法性
三、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刑民界限之规范
    (一) 以非法集资核心特征作为“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
        1.以“是否具有合理联系”作为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
        2.有抵押权的借款以出借人是否属于“不特定对象”为判断标准
        3.集资款项转化的抵押物在“非同一事实”的债务清偿前不能纳入追缴范围
    (二) “同一事实”的民事生效判决可作为财产处置依据
    (三) 财产处置程序司法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J]. 陈兴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2]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J]. 陈瑞华.  中国律师. 2018(12)
[3]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J]. 钱叶六.  法商研究. 2018(05)
[4]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18(03)
[5]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商法之维[J]. 陈醇.  法学研究. 2015(05)
[6]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J]. 彭冰.  法学家. 2011(06)
[7]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J]. 高洪江.  人民司法. 2009(18)



本文编号:314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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