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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取款中的预设同意

发布时间:2021-04-22 03:58
  被害人同意在财产罪解释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运用预设同意理论解释ATM机上的取款行为时,关键是要确定银行同意取款的条件。银行同意取款的根本条件在于行为人有权使用银行卡,所以预设同意理论非但不能排除盗窃罪的成立,反而是支持了盗窃罪的观点。目前有关观点对银行同意存在重大误解,主要原因在于无视基本的商业交易习惯和社会常识,并且将ATM机的取款程序与取款条件等同起来。 

【文章来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17(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预设同意理论
三、银行同意取款的条件
    (一)银行同意取款的条件不包括“持卡人有权使用银行卡”
    (二)对上述观点的反驳
    (三)总结
四、对预设条件的再厘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8(06)
[2]涉机器取财中的被害人同意[J]. 王骏.  法学论坛. 2017(05)
[3]虚拟财产犯罪的教义学展开[J]. 徐凌波.  法学家. 2017(04)
[4]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J]. 车浩.  法学研究. 2012(02)
[5]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J]. 刘明祥.  清华法学. 2007(04)
[6]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 梁华仁,郭亚.  政法论坛. 2004(01)



本文编号:315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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