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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罪责理念下单位故意的认定:以污染环境罪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24 02:50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单位犯罪时习惯以自然人的行为和意志为关联和前提,这种个体主义的思路存在诸多缺陷。单位既不能被还原为单个的自然人,也不是自然人的简单集合,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等客观因素是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刑事责任。需以整体主义的视角判断组织体罪责,单位犯意仍需区分故意与过失。单位故意是个体在单位内的决策机制或默认规则之作用下最终形成的意志,既有自然人意志的主观色彩,也深受单位客观因素的影响。从整体上把握单位的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的政策倾向、管理运营的惯常模式可以帮助认定单位故意。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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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偏离之反思——基于26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J]. 刘斌,赵宇峰.  东岳论丛. 2019(04)
[5]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识别理论之检讨——以美国法为视角的分析[J]. 宋颐阳.  法学.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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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故意概念的再定位——中国语境下“盖然性说”的展开[J]. 李世阳.  政治与法律. 2018(10)
[9]环境污染犯罪的追诉现状及反思[J]. 李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10]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单位固有责任之提倡[J]. 耿佳宁.  政治与法律. 2018(09)



本文编号:315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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