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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刑法视阈下的污染环境罪——起源、鉴戒与重新界定

发布时间:2021-04-25 03:11
  环境犯罪起源于风险社会理论,以刑法进行规制会导致条文内涵的抽象化与前置化,从而成为刑罚扩张的论据。为避免刑法陷入象征化危机,法益的范围应受到限制。德国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罹于象征化,在国内也有类似的呼声,值得修法警惕。我国的污染环境罪经过多次修订,表现了立法者对于抗制犯罪的忧虑。但在理论上需要重构,应当坚持双重的法益关联论,且将其定性为抽象危险犯,法益的扩大化趋势需要坚持与罪刑法定原则与比例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统一,在立法模式上采取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的双轨制。 

【文章来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9(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起源: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象征化
    1.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
    2.现代刑法的象征化危机
二、鉴戒:环境刑法的象征性立法倾向
    1.典型的象征化刑法设置——以德刑为例
    2.中国环境刑法预防观念的兴起
    3.对污染环境罪的未来修法启示
三、重新界定:合风险社会特征及刑法原则的污染环境罪构造
    1.保护法益:坚持双重的法益关联论
        (1)生态的法益理论(kologischer Rechtsgutslehre)。
        (2)个人的法益理论(Personale Rechtsgutslehre)。
        (3)双重的法益关联论(Doppelter Rechtsgutsbezug)。
    2.法益范畴: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修正
    3.构成要件:体现以环境映射人本的思想
    4.犯罪形态:提倡设置为抽象危险犯
    5.立法模式:转向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的“双轨制”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风险社会视角下环境刑法的理论调适[J]. 张道许.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03)
[2]风险社会语境下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之提倡[J]. 罗梓心.  法制与经济. 2019(05)
[3]抽象危险犯的限缩认定研究——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例[J]. 赵文龙.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02)
[4]中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梳理、评价与展望[J]. 付立庆.  法学杂志. 2018(04)
[5]《刑法修正案(九)》的刑罚特点及其前置化趋势[J]. 陈伟.  净月学刊. 2016(03)
[6]两岸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J]. 张伟.  当代法学. 2015(02)
[7]《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J]. 吴情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6)



本文编号:315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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