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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的规范本质与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30 20:56
  注意义务本质上是能力维持规范,其机能在于将行为人遵守行为规范的能力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因此,注意义务概念以行为人有遵守行为规范之心却无遵守行为规范之力为适用前提。从刑法目的、理论思维以及政策效果等方面综合分析,注意义务"标准人"的设定,只能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基础。通过填充规范可以类型性地推断注意义务,也可以划定被容许的风险的边界,但行为人的能力始终是业务过失犯中判断注意义务违反性的"压舱石"。一方面,司法者需要借助个人能力关联性标准对填充规范加以甄别;另一方面,被容许的风险的成立,除了要求行为须符合填充规范,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现实地处于欠缺结果避免能力的状态。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 2019,4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能力维持规范与“标准人”的设定
    (一) 注意义务的规范本质:能力维持规范
    (二) 注意义务“标准人”的设定:一元行为人标准说
        1.标准人之争只涉及“力素”而无关“心素”
        2.注意义务标准的个人化乃刑法目的之内在要求
        3.二元标准说既叠床架屋又前后矛盾
        4.注意义务标准的个人化无碍于社会进步
三、填充规范的机能之一:简化注意义务的司法判断
    (一) 空白罪状的基本解释原则
    (二) 根据填充规范推断注意义务的前提:能力关联性
        1.事故后逃逸
        2.无证套牌驾驶
    (三) 根据填充规范推断注意义务的例外
四、填充规范的机能之二:划定被容许的风险的边界
    (一) 被容许的风险的本质:针对能力欠缺状态的归责排除事由
    (二) 从被容许的风险的本质得出的两点认识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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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归责还是主观归责?——一条“过时”的结果归责思路之重拾[J]. 庄劲.  法学家.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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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基于新过失论的阐释[J]. 王海涛.  法学研究.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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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J]. 张卫彬,叶兰君.  法学. 2012(11)
[10]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J]. 张明楷.  中国社会科学. 2012(11)



本文编号:316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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