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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刑法模式构建

发布时间:2021-05-09 03:33
  目前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保护的立法模式,此种模式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内在差异,割裂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减损了资源配置效益,欠缺体系研究思维。因此,应当构建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模式:将个人信息按照状态区分为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按照性质区分为隐私信息与一般信息。出于对社会效益的追求,公开信息的利用利益优先;出于对信息自决权的尊重,非公开信息的保护利益优先。基于对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已公开的隐私信息原则上仍以保护利益为先,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的保护顺位优于未公开的一般信息。上述利益衡量结果可以围绕立法、司法、执法3个层面展开。立法方面,构建前置法的分类保护模式;司法层面,通过刑法解释方法实现分类保护;执法层面,建立和完善信息分类和筛选机制。 

【文章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公民个人信息统一保护模式的不足
    1.忽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在差异
    2.导致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相互背离
    3.减损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
    4.欠缺体系研究思维
三、公民个人信息分类保护模式的两对范畴
    1.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
    2.隐私信息与一般信息
    3.两对范畴的关系
四、范畴背后的利益衡量
    1.博弈论视角下信息利用利益与保护利益的衡量
    2.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利用利益与保护利益分别优先
        (1)公开信息:利用利益优先
        (2)非公开信息:保护利益优先
    3.隐私信息的特殊考量:保护利益的原则优先性
        (1)被公开的隐私信息:保护利益原则上优先于利用利益
        (2)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相对于未公开的一般信息的保护优先性
五、利益衡量结果的刑法展开
    1.立法层次:建立前置法的分类保护模式
    2.司法层次:法释义学路径下的分类保护
    3.执法层次:建立和完善信息分类和筛选机制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2]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8(01)
[3]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当代选择[J]. 张龙.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4]“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 于志刚.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0)
[5]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 张明楷.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7)
[6]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对陆勇案的刑法困境与出路的思考[J]. 劳东燕.  清华法律评论. 2016(01)
[7]制度激励、博弈均衡与社会正义[J]. 丁利.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4)
[8]中国公众隐私敏感度实证研究[J]. 吴标兵,许和隆,张宇.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9]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 赵秉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1)
[10]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2020中国语境下的展开[J]. 陈兴良.  中外法学. 2013(05)



本文编号:317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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