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拐卖人口罪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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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拐卖人口作为一种最原始、最野蛮的罪行,在中国乃至世界各个地方发展蔓延,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手段越来越残忍,行为也越来越隐蔽化,这远远超过了人们的容忍度。由于时代变迁和社会观念的更迭,在新时期呈现出层次不穷的新特征,使得许多漏洞和局限性曝光于眼前,造成了当前的刑法规定无法适应现实、司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打拐活动的实施,更动摇着和谐社会的稳定。本文在此背景下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罪名存在问题的分析基础上,参考亚洲、西方国家和部分地区对该罪的立法规定,并根据相应的理论知识,着重说明恢复拐卖人口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拐卖人口罪的重构。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取消拐卖人口罪的背景和效果。概括拐卖人口罪的内涵、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及其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恢复拐卖人口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我国拐卖人口罪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及当前现状问题来看,当前拐卖犯罪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本罪犯罪客体不明确、犯罪对象不周延、主观方面不严谨和法定刑的设置不完善,而拐卖人口罪的设定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因此亟需设定拐卖人口罪。第三部分,对域外拐卖人口罪的立法进行分析评价。通过介绍亚洲国家和西方国家及部分地区法律关于拐卖人口罪的立法概况,比较我国与域外规定从而得出相应的启示:域外立法能够较好的解决我国拐卖人口罪的立法困境,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刑法有关拐卖人口罪的立法内容来重构我国拐卖人口罪。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建议重构拐卖人口罪的立法构想。破旧立新,科学立法,重新诠释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设定,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以便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司法实践活动,全面打击拐卖活动犯罪。
【关键词】:拐卖人口罪 恢复 重构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一、取消拐卖人口罪的背景及效果10-14
- (一)取消拐卖人口罪的背景10-13
- 1. 拐卖人口罪的内涵10-11
- 2. 我国拐卖人口罪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11-13
- (二)取消拐卖人口罪的效果13-14
- 二、恢复拐卖人口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4-22
- (一)目前相关罪名不利于全面打击拐卖人口犯罪14-19
- 1. 客体内容不确定14-15
- 2. 对象范围不周延15-17
- 3. 主观方面不严谨17
- 4. 法定刑不完善17-19
- (二)拐卖人口罪的设定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19-22
- 1. 设定拐卖人口罪的理论价值19-20
- 2. 设定拐卖人口罪的实践价值20-22
- 三、域外拐卖人口罪的考察及启示22-28
- (一)域外拐卖人口罪的立法概况22-24
- 1. 亚洲部分国家拐卖人口罪的立法概况22-23
- 2. 西方部分国家拐卖人口罪的立法概况23-24
- 3.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拐卖人口罪的立法概况24
- (二)域外拐卖人口罪刑事立法之比较24-26
- 1. 拐卖人口罪的共性24-25
- 2. 拐卖人口罪的差异性25-26
- (三)域外拐卖人口罪对我国的启示26-28
- 四、恢复我国拐卖人口罪的立法建议28-33
- (一)重构拐卖人口罪28-31
- 1. 确立拐卖人口罪的客体28-29
- 2. 扩大拐卖人口罪的对象29-30
- 3. 修正拐卖人口罪的主观方面30
- 4. 调整拐卖人口罪的法定刑30-31
- (二)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31-33
- 1. 收买被拐卖人口罪31-32
- 2.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人口罪32-33
- 结语33-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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