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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微信红包的刑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30 08:17
  微信红包的特性决定了其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而依据微信红包用户协议及运行机制,则可以认为"盗抢"前的微信红包由发红包者占有及所有,财付通公司扮演占有辅助人身份,"盗抢"后的微信红包由"盗抢"者占有及所有,且案件被害人应当是发红包者。案件中单纯潜伏入群"盗抢"微信红包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构成盗窃罪。但若行为人冒充他人身份"盗抢"微信红包,可能构成诈骗罪。 

【文章来源】: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21(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提出问题:“盗抢”微信红包案
二、微信红包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
三、微信红包的占有者
    (一)“盗抢”前微信红包的占有归属
    (二)“盗抢”后微信红包的占有归属
        1.应收款人
        2.“盗抢”者是微信红包的占有者
四、谁是受害人
    (一)微信红包的运行机制
    (二)“盗抢”微信红包的受害人
五、“盗抢”微信红包的定性分析
    (一)陌生人定向抢红包
    (二)“盗抢”拼手气群红包
    (三)“骗领”微信红包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J]. 皮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0)
[2]取得错误汇款的行为性质研究[J]. 李菲菲.  刑事法评论. 2017(01)
[3]移动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微信红包”为例[J]. 侯利霞.  黑河学刊. 2016(04)
[4]微信红包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 朱荣荣.  镇江高专学报. 2016(03)
[5]互联网社交金融的法律规制——由“微信红包”引发的思考[J]. 宋琳.  南方金融. 2015(08)
[6]存款的占有新论[J]. 黑静洁.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1)
[7]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J]. 刘颖.  中国法学. 2002(01)



本文编号:325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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